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条文说明

3.7.1  第1款  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各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乘轮椅者在到达电梯厅后,要转换位置和等候,因此候梯厅的深度做到1.80m比较合适,住宅的候梯厅不应小于1.50m。

    第4款  在电梯入口的地面设置提示盲道标志是为了可以告知视觉障碍者电梯的准确位置和等候地点。

    第5款  电梯运行显示屏的规格不应小于50mm×50mm,以方便弱视者了解电梯运行情况。

3.7.2  本条是规定无障碍电梯在规格和设施配备上的要求。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进入电梯轿厢,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如果使用1.40m × 1.10m的小型梯,轮椅进入电梯后不能回转,只能是正面进入倒退而出,或倒退进入正面而出。使用1.60m × 1.40m的中型梯,轮椅正面进入电梯后,可直接回转后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以满足担架床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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